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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婚怀孕的劳动者

张奕


  小美是公司中的业务骨干,可最近她一反常态,业绩一路下滑。出于关心,同事兼好姐妹林灵找小美谈心,方知小美与男友同居又分手,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小美还说她已打定主意,要独自一个人把孩子养大……

  公司领导见一向能干的小美做事没了劲头也找小美谈了话,但毫无收获,于是林灵也被找去谈了话。天真的林灵以为说出实情,小美会得到领导的谅解、关心,没想到却使自己的好姐妹陷入了困境。

  原来小美与公司的合同就快到期,公司知道了小美怀孕后就不打算与之续签合同了,并告知小美未婚怀孕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理应解聘,现维持劳动关系到原合同期满。

  小美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专家意见

  上海政法学院  陈丽天

  本案中,公司以小美未婚怀孕为由,不再与她签劳动合同,这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29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做的限制性的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小美未经婚姻登记而与男友同居并怀孕,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属于违法行为;也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同时,由于小美与男友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

  对于这种观点,本人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劳动法所保护的是孕妇的身心健康的权利,其婚姻状况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孕妇享有其应该有的合法权益。至于婚姻的合法与否并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婚姻的无效不等于怀孕状态是非法的。如果按照以上的逻辑,我国刑法规定孕妇不得判处死刑,是否还需要区分是合法的怀孕还是所谓非法的怀孕呢?

  其次,从立法意图上来看,劳动法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妇女的劳动合同,完全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结果。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孕妇,并未排除未婚先孕或者非婚怀孕的情况,只要是孕妇,都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

  第三,该公司有没有明文规定未婚怀孕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本案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公司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我们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小美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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