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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录音取证可作为执法证据
一“黑车”司机上诉被驳回
张欣平 吴润元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营运驾驶员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交通执法机构对“黑车”驾驶员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维护南汇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此案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采用录音取证的方法,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

  车主不服判决   

  今年4月8日,在南汇区从事无证载客运输的江苏籍周姓驾驶员,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周浦镇康梧路揽客,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扣车并处10000元罚款。周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是“出于好心,顺路送乘客,没收钱”等。但庭审中被告方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示的录音证据表明:周开车经扬招后停车,并谈妥车费、去向后带客上路。周对南汇区法院维护交通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所作的判决不服,不但在网上散布流言,同时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现场取证困难   

  据了解,市、区两级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黑车”整治和市场监管中,取证难矛盾突出。“黑车”运行有自身特点,营运结束后交付费用,过程随之结束,不留下痕迹,而当事人(乘客)大多不愿配合作证,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在惠南镇整治现场,一位乘坐“黑车”的男士当场拒绝了执法人员请他作现场笔录的要求。而“黑车”司机也熟知行政执法处罚证据程序,一旦发现有执法检查,会与客人讲妥是亲戚或同事,并互通姓名等,使取证工作无法进行。

  鼓励有奖举报   

  今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车辆规定》,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所属15个执法大队和10个区县交通执法大队均随车装备了录音笔、微型录像机等,一旦发现违法者参与运输,能及时收集证据。市一中院对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依据了市政府60号令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

  据分析,大多乘客不愿作证的原因,一是怕打击报复;二是存在同情“弱者”心理;三是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关人士认为:法律实施需要公民的配合,建议设立有奖举报、作证制度,同时从法律方面保护群众作证的权利,加大对打击报复行为和“黑车”势力的打击力度。 

  本报记者 张欣平 

  特约通讯员 吴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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