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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不要和稀泥

洁蕙


  最近,我认识了两位来自江苏的农村妇女。三年前,她们的丈夫在一场车祸中同时身亡。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车主和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20万元。由于肇事司机缺乏赔偿能力、车主转移了财产,两位妇女只能找车辆的挂靠单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单位声称面临破产,只能各赔5万元,并提出条件:必须签订和解协议以了结此事。法院的判决在执行上面临困难。

  据我了解,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有如下三种做法:一是严格执法,破除阻力,要求车辆挂靠单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或者直接查询、冻结、扣划该单位的存款,将死者家属赔偿款完全执行到位。二是在阻力面前知难而退,明知一条人命只赔5万元是不公平的,也不管该单位是否真的要破产,只要家属点头,就眼开眼闭不出面干预,眼看弱势一方明显吃亏也无动于衷,只求案子早点了结;三是以审判执行权力换取租金,只要好处到手就颠倒黑白,制造种种理由使案子不能执行,或执行结果有利于利益的输送方。

  显然,第一类法官受到人民的敬仰,也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的法官才称得上执法如山、依法办事的好法官。第三种法官,让百姓所不齿,当然这样的法官人数很少,影响很坏,他们这种权力寻租的行为犹如刀口舔血、飞蛾扑火,早晚要受到惩罚。当事人碰上这样的法官,最终还是能索回迟到的公正。现在要议论的是第二种法官,我们既不好说这种法官违反了法律,又不能说该法官切实履行了职责,对这样的法官,我们既心有不满,但又毫无办法。

  本文开头所说的两位妇女,她们既不懂法律,又失去家庭经济来源,无奈之下在法院和车辆挂靠单位签下赔偿5万元的和解协议。后来经别人提醒,她们聘请了律师调查车辆挂靠单位的资产情况,了解到这家单位非但没有破产,还有60多辆卡车在营运。于是,她们又来到上海,要求法院能执行原先的判决,但此时,法官认为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对车辆挂靠单位的执行已经终结。

  百般无奈之下,两位妇女找到新闻媒体,在媒体的疏通下,此案也得到该法院领导的重视,经过承办法官的斡旋,当事人近日终于又从车辆挂靠单位拿到各5万元赔偿金,条件是当事人第二次签下和解协议:此事了结,不再要求对方赔偿。

  面对这个结果,我既高兴又失望,如果当初法院判决能执行到位,当事人应该得到的赔偿是20万元,而不是千辛万苦争来的10万元。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从明年4月1日起,法律赋予法院更多的执行措施。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意在攻克“执行难”这个司法顽症。比如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限制其出境、通过媒体公布其信息;罚款金额显著提高;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等。

  有了法律的利器,但愿和稀泥的法官能少一点,因为和稀泥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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