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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二层小楼记

潘巳申


  半个世纪之前,老丁夫妇在上海老城厢南门外的荒地上搭建了一间草房,携四个子女一起居住其中。上世纪70年代初期,老丁去世,长子丁大与次子丁二先后离开上海去外地工作,女儿丁三结婚后也迁到新居,只有幼子丁四与母亲相守在草房里。丁四以自己的名义向管理部门办理了零星建房申请手续,拆除草房,建起了一座简易的二层楼房,母子俩喜滋滋地住进了新建的小楼。若干年后丁老太太去世,丁四也已结婚成家,由于小楼始终没有做过产权登记,丁四便向两位兄长提出打算申办产权证。丁大、丁二当即表示放弃对小楼的继承,同意房屋产权全部归丁四所有,并给房管部门写下一份承诺书。于是房管部门核发了小楼产权属于丁四的房屋产权证。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小楼要拆迁了。消息传到丁三耳中,她表示弟弟丁四擅自把父母遗下的房屋据为己有,此前自己一无所知,现在应当变更户名,以保护自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丁四予以拒绝。于是丁三一纸诉状把丁四连同丁大、丁二一起告进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兄妹四人共同继承这座小楼。

  丁四在法庭上说,他是在父母留下的草房成了危房的情况下,方才出面申请了翻修的执照,又出资近千元才建成现在这座二层楼房。此后在两位兄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把小楼的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至于没有征求丁三的意见,并非自己故意隐瞒,实为房管部门没有要求征求被继承人女儿的意见。丁大在法庭上依然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即便他还有继承份额,也愿意把这一份转给丁四。丁二却说,申请翻建房屋固然是丁四所为,但建房钱款的主要出资人是父母,兄妹四人也都或多或少地出了一些。登记产权时我确曾说过放弃继承,但是现在要说声“不”,该我继承的份额全归丁三。一审法院判决后丁四不服并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由袁月全高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

  袁法官指出:首先,草房的产权当属老丁夫妇所有,老丁去世后,其中的一半面积是他的遗产,应由丁老太太与她四个子女继承均分。第二,小楼的产权人虽然登记为丁四,但当时丁三不知此情,因此这一登记无效。丁四经申请获准翻建小楼,通常情况下小楼的产权当属丁四所有。然因小楼是在老丁夫妇原有草房的地基上建成,且丁四与丁老太太长期在小楼中共同居住,因此小楼的总面积中扣除老丁的遗产面积后属于丁四与丁老太太共有。第三,丁老太太去世后,她在小楼里与丁四共有面积的一半加上她继承老丁遗产的面积就成了她的遗产,由她四个子女继承均分。第四,丁大与丁二都表示自己的继承份额归丁四所有,虽然丁二以后反悔,但他当初已经在小楼产权登记时把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了丁四,因此法院对他的反悔不予认可。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丁三继承老丁遗产面积的五分之一再加上丁老太太遗产面积的四分之一。丁四可得的面积是原本属他所有的与丁老太太共有面积的一半,再加上老丁遗产面积的五分之三与丁老太太遗产面积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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