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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入境三月未登记被罚500元
虹口区法院维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顾琼 袁玮


  本报讯(通讯员 顾琼 记者 袁玮)一持外国护照的女士因未在入境后24小时内及时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她处以500元的罚款。日前,虹口法院对吕女士不服虹口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虹口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吕女士前些年移民国外,后入当地国籍。今年6月1日由浦东机场入境,后居住在东大名路的亲戚家中。9月13日,吕女士至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办理过程中,警方发现吕女士入住未申报达105天。经调查,虹口分局以吕女士未在入境后24小时内及时申报临时住宿登记为由,对吕女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吕女士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吕女士认为,从入境至申报前,有关部门并未告知需要住宿登记及迟报会被罚款。而且自己是主动前往申报,被告的处罚有悖情理,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吕女士是持他国护照的外国人,入境逾百日方才办理住宿登记,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吕女士处以500元罚款,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吕女士以不知有关规定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缺乏依据,要求退还500元罚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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