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气囊炸瞎童工右眼 汽修厂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21万元 江跃中 薄萱 |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薄萱)尚未年满16周岁的小朱在汽修厂修理安全气囊时,气囊突然爆炸,将小朱的右眼炸瞎。厂方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宝山区法院作出判决:由厂方赔偿小朱一次性事故伤害赔偿金人民币21万余元。 安全气囊爆炸 2005年5月,小朱经亲戚介绍,住进汽修厂的员工宿舍,与厂里的员工同吃同住,且不承担食宿费用。 2006年3月31日,小朱与一名员工一起,将一个从汽车上拆下来的安全气囊拿到仓库。为测试气囊是否能充气,他们将气囊与电瓶相连,结果气囊突然爆炸,小朱右眼被炸伤。其他员工立即将小朱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出具了《重危病情通知书》,员工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在“与病人关系”一栏填写了“同事”。厂方负担了小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万余元。因小朱右眼被炸瞎,厂方后来又承担了他安装义眼的相关费用。 工伤致残索赔 2006年11月,小朱的眼睛治疗基本完毕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朱请求劳动仲裁,要求厂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5万元。 仲裁委经委托鉴定,认为小朱相当于工伤致残五级,于今年8月20日裁决,厂方一次性支付小朱事故伤害赔偿金21万余元。厂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宝山区法院。 暂住还是打工 庭审中,厂方称和小朱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小朱父母在上海谋生,小朱一个人在家乡不务正业,便将其接至上海。由于夫妇俩的租住处太小,便托人介绍将小朱安排到厂里居住。老板曾多次拒绝,后碍于同乡情面便同意了,但明确告诫其不得碰触维修工具和车辆,不得妨碍其他员工工作。但被告住进员工宿舍后,由于其生性顽劣,原告曾多次要求其搬离,但还是碍于情面未强求。 为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厂方提供了一份团体被保险人清单,以及工资单和员工的证词,称自己为所有员工参加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小朱不在被保险人之列,工资签收单上也没有小朱的领款记录,员工也证明小朱是老板的亲戚,是来玩玩的。 小朱的代理人认为,小朱是未成年人,厂方不可能为其参保,证人均与厂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没有效力。另外提供一份已经离职的员工证词,称小朱是厂里的学徒工。 确认双方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住进原告的员工宿舍,与原告的员工同吃住且不承担食宿费用,直至事故发生将近一年时间,对这种状态的持续,原告仅以“碍于情面”来解释,显然较为牵强。 事故发生后,原告负担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万余元,并承担了被告安装义眼的相关费用,对此原告又以“人道主义”来解释,显然也有违常理。 原告的员工在院方出具的《重危病情通知书》上“与病人关系”一栏填写了“同事”,在被告伤势十分危急的情况下,这种出自于本能的反应,应该更接近客观真实的存在。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自2005年5月起建立了用工关系。 属于非法用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属非法用工,非法用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小朱构成五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故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小朱人民币2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