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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美克”的疑问

沈寿仁


  足有癣疾,医生配了两支拜耳公司生产的“美克”软膏。这软膏,前几年也曾用过。当年用的似乎是德国“原装进口”的,这次是拜耳公司在我们中国生产的。两种“美克”都用十字形商标,内在质地想必也毫无二致。令我感兴趣的是两种软膏口子的大小却不一样,“原装进口”的大约只有一毫米,挤出来的软膏细细的,与龙须面相仿;“国产”的约为六毫米,跟我们平时用的牙膏口子差不多大。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作为对付皮肤真菌的“美克”,想必也是如此。于是,在“原装进口”美克的附带中文说明中,规定一次挤出使用的软膏长度不要超过一厘米,可见人家对病人用药安全的考虑是多么细致。可是,“国产”美克的口径是“原装”的六倍,那么,我们使用一次的用量又是规定的多少倍?难道我们就可以不顾忌过量用药对病人的危害吗?

  营销学上有个例子:一个牙膏生产商为了扩大销量 ,采纳了某人提供的“金点子”,稍稍扩大了牙膏开口的口径,这样一来,就在消费者毫不留意的情况下,牙膏的用量却大幅增加了。“国产”美克大张其口,动的莫非也是这个脑筋?这只是我的猜疑而已。

  沈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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