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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徐汇区法院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
飞毛腿电池不能“飞”到耳机上

潘文婕 袁玮


  本报讯(通讯员潘文婕 记者袁玮)职业打假人王海来沪代理诉讼,状告飞毛腿(福建)电子公司、上海宏图三胞公司涉嫌标识欺诈一案日前落槌,徐汇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高先生与宏图三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宏图三胞公司退还高先生购物款205元,并赔偿205元,飞毛腿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5月9日,高先生在宏图三胞上南路店购买了由飞毛腿公司生产的“飞毛腿”牌商务耳机、蓝牙耳机、旅行充电器各一个。其中,商务耳机和蓝牙耳机的包装盒均印有“SCUD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可使用了没多日,蓝牙耳机便无法使用。令高先生惊讶的是,在查询了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后,他发现飞毛腿公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是电池,而非耳机。于是高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宏图三胞公司和飞毛腿公司告上法庭,并聘请王海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高先生诉称,根据商标法等规定,禁止商标所有人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同时,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宏图三胞之间的买卖关系并退还购物款205元,并增加一倍赔偿205元共计410元。

  法庭上,宏图三胞公司辩称商场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飞毛腿公司则承认该公司生产的蓝牙耳机确实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购商务耳机及蓝牙耳机尚未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在包装盒上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由此可以认定宏图三胞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而构成欺诈的事实。作为生产者一方,飞毛腿公司未严格规范使用驰名商标,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因此飞毛腿公司也构成欺诈的事实。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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