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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学历造假,公司该支付这份工资吗?
卢湾区在劳动纠纷中推行人民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姚丽萍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白领金田伪造学历应聘,录用不久被公司识破遭解聘,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今年1月,金田应聘一家信息技术公司IT部经理,称自己是英国某大学双硕士生。公司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月薪10000元。3月,公司对金田的学历产生怀疑,向英国校方核实,证实金田伪造学历。公司当即通知金田解除劳动合同。

  金田领取了公司结算的3月份工资5000元。4月24日,金田向卢湾区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3月份工资差额5000元;并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10000元。但公司拒绝支付其任何费用。

  公司认为,金田以欺诈手段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是无效的。因此,金田不具有任职资格,只能得到办事员月薪,按5000元支付。

  金田则称,尽管学历是假的,但自己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报酬的数额应根据工作岗位支付。

  人民调解员认为,虚假的民事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双方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在劳动合同中这是无法实现的——劳动者已完成的劳动是无法返还的,劳动者应按合同得到报酬。然而,在这起工资纠纷中,金田采取伪造学历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是受害者,从情理上讲,公司单方面调整金田的工资报酬并不为过。

  人民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工资差额部分自愿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共识:公司支付金田工资差额5000元整;金田放弃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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