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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代会规定的补贴说废就废?
上海溶剂厂42名提前退休职工追讨补贴款案上午开庭
鲁雁南


  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几十年,提前退休后,“老东家”居然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1.5万元经济补贴,并称:“经济效益不佳、厂领导开会决定终止这一待遇”。上海溶剂厂42名提前退休职工一怒之下将工厂告上法庭。

  浦东法院今天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122名上海溶剂厂提前退休职工打赢官司,讨回他们应得的补贴款。

  厂方决定终止补贴待遇

  原告之一陈女士诉称,1996年6月,上海溶剂厂十届四次职代会通过了《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贴的规定》,1999年12月又制订了《上海溶剂厂待退休及提前退休实施细则》,规定:给予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提前五年退休的职工每人1.5万元经济补贴,在办理手续后一年内分三次付清。

  但陈女士提前退休后多次催讨补贴款,厂里表示要等单位动迁时一并解决。直到今年8月份,一直“傻等”的陈女士才听几个老同事说:“单位动迁早结束了,一直拖着不肯给补贴款。”

  面对众多老员工的指责,上海溶剂厂辩称:鉴于厂里经济效益不佳,于2000年8月召开厂级领导会议,形成《情况说明》,决定对同年8月3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终止上述经济补贴待遇。对此说法,陈女士等原告当即反驳:“之前从来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表示不再支付补贴款。再说,补贴政策怎么能说废就废?”

  规章制度不容自说自话

  法院认为,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贴的规定,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厂方在制定《情况说明》时应当履行合法的程序及告知义务,使劳动者就是否提前退休作出正确选择。因为上海溶剂厂方面拿不出“原告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明确被告知该决定”的证明,故法院对该《情况说明》不予采信。这也是此前法院判决122名提前退休职工胜诉的依据。

  办案法官蔡法官告诉记者,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都要采取协商方式,确保职工的方案意见权、协商修改权和知情权。那些习惯于“自说自话”的用人单位,需要好好补上这一课。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报记者 鲁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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