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7小时在他处昏迷死亡 检察官出示证据“锁链” 法院认定应追究肇事者责任 徐辉 陈佳嫣 袁玮 |
本报讯 (通讯员 徐辉 陈佳嫣 记者 袁玮)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接警赶到却发现只有肇事者和肇事车辆留在现场,不见被害人踪影。7小时后,伤者被发现昏迷倒在不远处的商业街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徐汇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中生(化名)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逆向驾车撞倒行人 今年8月28日晚上7时许,刘中生驾驶一辆燃气助动车,沿龙吴路由北向南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至龙吴路一小区门前时,他与遇绿灯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向东横过龙吴路的赵全(化名)发生碰撞,两人均跌倒受伤。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因行人赵全已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而未能作出相应处理。次日凌晨2时许,赵全被发现昏倒在小区内商业街走廊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刘中生提出赵全在事故后擅自离开,可见当时他伤势不是很重,而赵全被发现昏迷倒地是在事隔7小时后,在此期间可能会发生其他意外,因此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与赵全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质疑。 证据弥补时间空白 案件承办检察官王晓岚出示大量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否定了上述说法。首先,检察官在庭上出示了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赵全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重伤而死亡。其次,检察官通过咨询专家掌握相关医学知识,并在庭上作了详细阐述。经尸体解剖发现,赵全头部存在明显的脑挫伤痕迹,这一伤痕非自身自发性原因可以造成,只可能由外力作用形成,但除交通事故外,未发现其他外力(如钝器、锐器等)作用的痕迹。同时从医学规律上看,颅脑损伤的程度轻重与伤者是否昏迷不存在必然的正比例关系,故赵全虽有颅脑重伤的伤势,但其在案发时未昏迷且能够行走的情况,不超出医学常规,且可能是因脑部迟发性出血引起。最后,检察官说明了赵全的日常作息规律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言,进一步否定他受到其他外界伤害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