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车牌照尾数验车“吃了药” 一轻便摩托车主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被驳回 薄萱 江跃中 |
本报讯 (通讯员 薄萱 记者 江跃中)一般来说,轻便摩托车的牌照尾数为每年的验车月,但陈先生为此“吃了一回药”。他不服检验有效期已过的处罚,诉至法院。日前,宝山区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请。 2003年2月,陈先生为申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接受交通法规培训。教员告诉他,轻便摩托车按牌照尾数为每年的验车月,若车牌尾数为1,即11月份为验车月。2005年7月,陈先生申领了一张尾数为“1”的轻便摩托车牌照,行驶证副证上印有检验合格至2007年7月有效。 2007年8月10日,陈先生驾驶这辆车时被交警拦下。交警认为他的轻便摩托车的检验有效期已过,于8月23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日送达。陈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仍不服,遂诉至宝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本案中,原告自拿到机动车行驶证时,就应当知道其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的安全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7月止,但原告仍于2007年8月10日驾驶已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这一行为违法。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法官介绍,原告诉称的接受交通法规培训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前,原告领取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是在《实施条例》实施后,这一《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检验期限,且行驶证上也已明确注明了检验合格的最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