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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能兑现的奖券

何炜


  萧平3个月前参加了一家电台某档节目组织的有奖问答活动,有幸成为获奖听众,奖品是某饭店出具的没有截止日期、数额为300元的消费券。这天,萧平在该饭店请朋友吃饭,酒足饭饱,他拿出消费券结账,不料,服务员却说此券不能用。

  萧平找到饭店经理论理: “消费券明明是你们发的,为什么不能用?你们不是欺骗电台、欺骗消费者吗?”经理面露尴尬,解释道:“抽奖赠券是以前的老板和电台合作的活动,现在老板换了,新来的老板不认账了。”“那你们的新老板呢?叫他过来!”萧平不依不饶。“新老板出国了,我们不能自作主张啊!”

  围观人群也是议论纷纷,有人提出消费券是电台节目发出去的,该节目也脱不了干系,与其跟饭店吵,不如到电台去要求把消费券换成其他奖品。萧平犯晕了,电台节目、饭店、客人,到底该谁为这顿饭买单呢?

  【专家意见】

  上海市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专家 沈宗汉

  处理这个案子,前提是消费券的真实性。

  饭店经理是明知有消费券这回事的,即使其不知道原老板与新老板之间是如何处理消费券的交接事宜,但既然某饭店发出了消费券,就是消费券的责任人,应当对这张消费券的消费行为担责。所以,当食客持消费券结账时,饭店方无权拒绝。

  法律规定,类似饭店转让的情况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一般来说,转让时,原老板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新老板。此案饭店转让后名称未变,那饭店作为法人,就应对其发出的消费券履行消费兑现的义务。经理提出的“新来的老板不认账”的说法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食客享有持消费券就餐消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某饭店的转让而被剥夺。

  这个案子中,饭店与电台节目的关系是饭店提供该店的消费券作为获奖听众的奖品;电台节目将奖品消费券发给中奖的人是电台节目与中奖人的关系;中奖的人拿到消费券是中奖人与饭店的关系。从这三种关系来说,直接的关系是消费券持有人与饭店的关系。因此该谁买单的问题当然是食客凭消费券买单,而消费券是饭店发出的,最终是饭店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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