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命案为何结局悬殊 洁蕙 |
2004年9月20日9时,河南省周口市市民李胜利,与当地法院书记员的姐姐发生争执后,被6名民警押进派出所殴打致昏迷,之后又被民警从3楼抛下,坠楼身亡。 2005年10月4日下午,北京市民晏教授夫妇和其14岁的女儿乘坐公交车回家,在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后,售票员朱玉琴掐住女孩脖子,致其口吐白沫,同车其他司乘人员作壁上观,最后女孩被掐致死。 最近,这两起惊人命案几乎同时有了法院的终审判决。河南案子中的三名主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处刑罚:派出所民警李立田被判处死刑,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只支持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4.89万元,对于家属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的案子,去年5月朱玉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刑事案件终结后,死者家属以朱玉琴和巴士公司为共同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现在,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判决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将数额提升到了30万元,这也是国内迄今最高的一笔精神赔偿金,加上其余赔偿45万元,女孩家属共获赔75万元。 相隔一年发生的人命惨案,又几乎在同一时间判决,依据的又是同样的法律,为什么两起案件的民事赔偿数额有如此大的悬殊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小女孩被掐死在北京的公交车上,这既损害了首都窗口行业的形象,更极大地影响了首都的形象,性质恶劣,意义重大,需要对犯罪者、相关人员和单位严厉处罚,挽回负面影响。但是,李胜利死在河南周口市的派出所里,人远地偏动静小,据报道,李胜利家属费尽周折,不断上访,此案惊动中央领导后,才有了现在对凶手的惩处。 其次,根据法院判定,北京公交车上另外两名司乘人员见死不救,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75万元的巨额赔偿主要是由公交公司来承担。但是,河南周口的案子,派出所其他参与殴打李胜利的民警,他们的行为算不算职务行为呢?派出所或者公安局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没有提到。为什么没有提到?也许是被害人家属想提不敢提,也许将公交公司列为被告,比将公安局列为被告要容易些吧。 最后,涉及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河南周口的案子,死者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只限制在物质损害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可见,河南法院不支持李胜利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我国民事侵权方面的司法解释却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范围,各地法院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北京的案子,死者家属避开了刑事案件的影响,侧重民事赔偿另案起诉公交公司是明智之举。另外,法院依据宪法精神,面对法律局限,大胆突破,作出人性化的判决更是关键的关键。北京法院的人性化判决使人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综上原因,相似的命案,被害人家属得到完全不同的赔偿也就不足为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