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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人挖掘工业填埋硅片引出话题——
“淘金”现象面临法律“盲区”

李圆圆 朱全弟


  松江“淘金”事件(见本报12月15日第一版)已经引起了该区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但是,由于“法律空白”和“法不责众”的双重影响,“淘金”现象也给政府部门带来了不小的管理难题。

  对路边“淘金”这一特殊现象应该如何管理,我国目前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参照。由于硅片几十年前是被当作工业垃圾填埋在地下的,既不属于任何人的个人资产,也不属于任何单位的集体资产,所以没有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以出面阻止众人“淘金”。

  部分厂家在市民中收购硅片的行为,也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条款。但只要有人收购,必定会有人蜂拥而上,肆意开挖,难免造成电力电缆等地下设备的毁坏。

  松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还在路边竖立了告示牌,牌上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违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重罚之下,增加了威慑力,加上警方积极主动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淘金”势头有所收敛。

  通讯员 李圆圆 本报记者 朱全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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