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仍在制订中 2008年前“老合同”继续有效 市总工会提醒职工:防范少数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 潘高峰、张元 |
本报讯 (记者 潘高峰 通讯员 张元)记者从昨天召开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大会上获悉,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仍在制订之中,本市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已专门研究了解决方案。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依法订立的老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应该继续履行;双方如果认为有必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整合同内容的,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合同相关内容;老合同期满并续订合同的,应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按规定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通过审裁例会制度,实现与法院的审裁联动。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出台,除《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都面临着修改与“两法”衔接的问题,近期,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正为这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启动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将与市政府法制办一起,向市人大提出修订意见。 本报讯 (记者 鲁哲)《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上海工会组织正积极配合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制止少数企业规避新法的行为。市总工会呼吁广大职工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向工会反映,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得到帮助和指导,同时向政府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少数企业在梳理劳动关系中,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引发了劳动纠纷。这些企业经过指导、帮助及时化解了矛盾。但也有个别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非经济性裁员,引发劳资矛盾。 上海市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非经济性裁员的,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评论 071219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