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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二老出资购房 不料被赶出门
法院确认房屋产权为3人共同所有
刘燕枫 宋宁华


  54岁的王根富和51岁的赵文秀是一对夫妻,他们将独子王华视如掌上宝贝。令二老痛心的是,当初为解决儿媳李梅的蓝印户口,他们出钱置房,如今儿媳不仅要和儿子离婚,而且还要二老从该房中迁出。老夫妻一纸诉状告到上海嘉定区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出钱置房解决儿媳户口

  5年前,王华与来沪打工的李梅相识相恋并准备结婚。因二老住房较小,于是商量筹集资金买房,以便今后双方共同生活。

  在买房过程中,二老获悉外省市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后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于是便卖掉原有的普陀区金沙江路一套房屋(计15万元),并从股市中取出15万元,购买了金沙江路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梅名下,用于解决其蓝印户口。

  之后,王华与李梅登记结婚,二老与儿子儿媳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中。

  离婚不成要求二老迁出

  今年5月29日,李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华离婚。法院于6月7日驳回了李梅的离婚诉请。

  7月31日,李梅以金沙江路的房屋属其所有,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二老从该房内迁出。因双方对该房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法院驳回了李梅的要求。

  诉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

  为维护自身权益,二老于今年9月29日向嘉定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人为自己,并提供了其变卖原有普陀区房屋以及从证券公司提取现金的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但李梅辩称,自己与王华原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因考虑购买商品房可解决蓝印户口,所以决定自行购买。购房的钱款是她开理发店时的积蓄,加上向自己父亲借款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变卖普陀区原有房屋和证券公司提取现金以及购买所争房屋,从时间以及购房资金数额上判断基本相吻合,且所争房屋的建筑面积也刚好能解决一个蓝印户口。被告主张是自己出钱购买了房屋,但对资金来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鉴于两原告购买讼争房屋的用意之一是为帮助儿子结婚,两原告也同意以被告名义购买,且所争房屋也已登记在被告名下,所以法院判决,所争房屋的产权属原告王根富、赵文秀与被告李梅共同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刘燕枫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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