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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夫私拉电线触电身亡
村委会赔偿十一万元,排灌站承担连带责任
江跃中 富心振 龚燕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富心振 龚燕)农夫拉接引水排灌的电线不幸触电身亡,家属以当地村委会和排灌站缺乏检查、管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地村委会担责四成,赔偿农夫管根才(化名)家属经济损失11.76万元,排灌站对村委会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田头拉线引水

  30多岁的管根才是从福建来沪种植农作物的农民。今年1月,管根才等人从一老乡承包的南汇区某村的流转土地上分包种植大葱。5月17日,为给葱苗浇水,管根才向村里提出,要求从村电灌房拉电线作启动水泵之用。村里同意其要求,并开启电灌房的门,由管根才从房内接电源,将电线向东拉至200米左右的木桩上,通过木桩上的电源插座再连接到向南20米处的水泵上。

  触电死亡索赔

  同年8月20日早晨,管根才单独前往葱地里干活,下午1时许被人发现已触电身亡。从公安机关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现场有一白色电线,电线的一头铜丝裸露,死者身旁有浇灌用的水管。

  今年9月,管根才家属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5万余元。

  法庭上,村委会辩解,电灌房虽隶属于村里,但由于管根才私拉电线时带电操作,造成触电死亡,不存在供电漏电的事实,管触电身亡后果与村里无关。而当地排灌站也辩解,电灌房不属其所有,其对管根才的死亡未实施侵权行为,管根才自己拉电造成死亡,责任应自负。

  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根才不具有电工资质,擅自拉接电源线,且操作上明显不规范,造成触电事故,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村委会为解决管根才种植之需提供电源,虽并无不当,但在管根才不具有电工资质的情况下即同意其拉设电线,事后也未对其使用情况作检查,故对管根才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排灌站虽对村里的电灌房不具有隶属关系,但对其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对于村电灌房使用中的不当之处,排灌站在较长时间里未能发现,显然存在监督和管理上的过错,故排灌站对村委会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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