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介扣押求职者身份证,违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解读《就业促进法》 潘高峰 |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政府如何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实现就业?如何打击“黑中介”?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了有关问题。 问:《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要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事务。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这些服务项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上级主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求职者最怕被“黑中介”欺骗坑害,对此,《就业促进法》有什么规定约束? 答:《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一些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职位信息,《就业促进法》对这样的做法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者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问: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有的要收取押金。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两种做法都是违法的。《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如果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证件,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已收取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职业中介机构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本报记者 潘高峰 详细 071221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