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带引出的官司 何炜 |
当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时,上海某修车厂的负责人一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会法院传票发错了吧?我做了什么?怎么就被人告了呢?” 事情还得从一场交通事故说起:一天,驾驶员开着某交通公司的客车,行驶至修车厂门口时,因避让对面车辆,撞死了正在路边、年仅3岁的小女孩。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使时,疏于对道路情况的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应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小女孩的父母带领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时,未尽到看护的职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一款规定;修车厂所属的绿化设施侵占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均负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司机与小女孩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17.7万元。而事隔不久,交通公司便起诉修车厂,要修车厂也承担3万元赔偿费和其他费用300元。 修车厂觉得很冤,委托孟山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工作。孟山律师阅看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把修车厂与那场交通事故连接起来,是基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出的“修车厂所属绿化设施侵占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负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调查,特别是向上海市测绘院调取了该路段的设计图纸,查阅出事地点的公路设计、建造、维护情况后,孟山律师提出了四点意见:一、出事地点的绿化带不是修车厂所有,也不属修车厂租赁使用,根本不存在修车厂绿化带侵占人行道的事实。对此有修车厂的租赁协议和当地村委会证明可以佐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修车厂侵占人行道是不当的,没有相关事实证据证明,修车厂一直未予认可。三、交警部门主持赔偿调解时,修车厂没有参加,也没有授权或委托他人参与调解。调解协议是司机自愿与小女孩父母达成的,与修车厂无关。四、本案中的原告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者,赔偿款项是司机支付的。如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应由交通事故被害人提出,交通公司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对交通公司要求修车厂承担民事赔偿款3万元及其他费用3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诉讼结束,但我们不能忘怀一个幼小生命的消逝。侵占人行道的绿化带虽不是“夺命凶手”,却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怎样亡羊补牢,杜绝隐患以免悲剧再次发生,应该是比诉讼胜负更为重要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