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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孩子救人牺牲,父母应否担责?

洁蕙


  2007年4月26日下午,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11岁的少年曹扬与同学在一个积水的大沙坑旁玩耍。突然,同学掉入坑中,曹扬冲过去尽最大努力拽他上来,最后,同学得救了,曹扬却栽进水里牺牲了。一个月后,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正式确认了曹扬见义勇为的行为。今年6月,曹扬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最近,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7万多元,村委会承担30%;原告作为监护人承担70%,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许多人不能理解的是,曹扬为救人而溺水身亡,是用自己的死换来别人的生,并不是曹扬本人疏忽而失足溺水,作为监护人的曹扬父母凭什么要承担70%的责任?法院的判决不光是缺乏道德依据,法律依据好像也不充分。许多法律界人士纷纷质疑,他们认为,张胜取土形成长15米、宽10米、深约12米的沙坑未回填,因为积水形成了能淹死人的大坑,且未设警示标志,应该担责却没有担责;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及时监督土地承包人使用人及时纠正其行为,却只承担30%责任;被救孩子的家长明显是受益人,按理应该给付曹扬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也没有在判决书中涉及。曹扬因救人牺牲,反而他的父母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这让他们怎么想得通呢?

  但是,曹扬父母心里再委屈,也要想通这个道理:曹扬是未成年人,其出现任何意外,父母亲都要承担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曹扬确实是见义勇为而牺牲,但如果监护人在现场,能及时出手相援,就不至于造成溺亡悲剧;如果父母不让他到危险地方玩耍,也不会出现意外。从监护不当的层面来剖析,曹扬父母确实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所以,对于曹扬父母,我们希望他们在悲痛之余能分清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尽管他们被大家称颂为“培养了一个好孩子”, 但那是从道德层面来说的,现在既然把案子拿到法庭上评判,那么评价系统就不只是道德评价,而应该是法律评价,就要依据法律事实来分清是非曲直责任大小。而对于法院来说,我们更希望他们在判案时能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对所有当事人都一视同仁,不能只对曹扬父母用法律准绳去衡量,而对村委会、土地承包人使用人、受益人就不用法律来裁判,袒护和回避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你的判决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呢?古人有言,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者民不敢慢。古代的官员都有这样的见识,我们现代的法官更应忠于法律,公平办案,才能让人民信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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