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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个鸡蛋商标激起双方“口水之争”
法院认为被告公告内容不构成商业诋毁和名誉侵权
严剑漪 鲁雁南

  绍波 图

  在日本家喻户晓的“蘭王”安全生鲜鸡蛋登陆上海后,因为合作方之间的矛盾引发“口水之争”。随着“战斗升级”,两家公司先后在各自销售的鸡蛋产品内发表“声明”,以证明自己的鸡蛋才是“正宗”,最终闹上公堂。

  前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兰王公司)及夏丹(化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抢注商标 另起炉灶

  “蘭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知名品牌。2005年5、6月间,中国台湾人夏丹与日本“蘭王”鸡蛋生产商负责人大嶋正顕联系,筹划在中国生产、销售“蘭王”鸡蛋事宜。双方联系了养鸡场,大嶋正顕为此专程来沪考察。

  2006年1月,百兰王公司成立。3月,大嶋正顕投资的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鹤公司)也正式成立,百兰王公司作为大鹤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正式负责“蘭王”鸡蛋的宣传和销售。5月,百兰王公司开始在一些超市内销售“蘭王”鸡蛋,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蘭王”鸡蛋包装相同。

  令大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蘭王”商标时,却发现早在2005年12月,夏丹已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蘭王”,并将此商标无偿授予百兰王公司。去年3月,大鹤公司停止向百兰王公司供货,百兰王公司随即与上海另一家公司合作“另起炉灶”,销售的鸡蛋包装盒仍与原先“蘭王”的鸡蛋包装盒一样。

  到了去年5月,百兰王公司“先发制人”,率先在日本报刊上刊登公告,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销售的与其商品相类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该商品与百兰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未经百兰王公司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标注‘蘭王’商标或相类似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一律认定侵犯百兰王的商标权。”

  文书反击 唇枪舌剑

  针对百兰王公司的公告,大鹤公司随即反击,在自己生产的鸡蛋包装盒内附上一份日文文书,称“‘蘭王’这个品牌是由本公司的日本法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打造出来的;2005年12月中国台湾人夏某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蘭王’商标,本公司在中国成立公司后在申请商标时才得知这个情况……为避免市场混乱,大鹤公司开始在市场上供应‘蘭皇’商标的鸡蛋。”

  百兰王公司对大鹤公司的“说明”迅速作出回应,在自己销售的鸡蛋产品盒内也作了一份说明,表示:大鹤公司根本没有鸡蛋生产的养殖场,“蘭王”鸡蛋一直是由百兰王公司实施一元化管理的,一段时间内百兰王公司曾把管理工作委托给大鹤公司,但其在鸡蛋的管理、清洗、包装等方面发生了诸多问题,随后大鹤公司还上市了金蘭、草蘭等众多类似商品,因此百兰王公司终止与其合作。

  对簿公堂 原告败诉

  双方的“含沙射影”使得矛盾越演越烈。去年6月,百兰王公司和夏丹分别以商业诋毁和名誉侵权为由将大鹤公司告上法庭,指责大鹤公司在声明书中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蘭王”品牌来源于日本,在日本已销售十多年。大嶋正顕于2006年1月在日本取得了“蘭王”书法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百兰王公司以“蘭王”书法字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即大嶋正顕的许可,但百兰王公司无法证明这一点,故大鹤公司称夏丹未经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蘭王”商标属于客观陈述。同时,在合作期间,大鹤公司租用养鸡场并使用自己提供的饲料配方,鸡蛋产出后也由其负责清洗、包装,最后才由百兰王公司销售,故大鹤公司称鸡蛋由其生产也没有捏造事实。而且,由于双方销售的鸡蛋均使用“蘭王”商标,势必会使消费者产生疑虑,大鹤公司称为避免混乱在一部分销售店供应“蘭皇”商标的商品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认为,大鹤公司张贴的公告内容不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没有损害百兰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对原告百兰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夏丹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也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特约通讯员 严剑漪 本报记者 鲁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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