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首起劳动合同争议案引起关注 “未提前30天通知解约”成为焦点 江跃中 |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本报4月12日《法治视窗》版刊发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首起劳动合同争议案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下午,该案在青浦区法院开庭,吸引了不少前来旁听的市民。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约,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原被告是否早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等,成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 承包餐厅属 “内部承包”性质 据了解,原告顾先生1994年进入某公司。1996年承包了公司下属一家餐厅。在4年的承包期满后,顾先生便进入了“待岗”,公司每月为其缴纳四金。直至去年12月5日,顾先生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与顾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并于12月15日终止劳动关系。而与顾先生一同被终止合约的还有10名员工,其中许多人是连续工龄超过10年的老员工。顾先生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向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昨天的庭审中,顾先生出示了一些证据,表明他一直是公司的员工,他承包餐厅属“内部承包”性质。顾先生说,他多次向公司提出工作的要求,但都没有获得回应。他还认为,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自己解约,自己的合约实际延续到今年1月5日。而从今年1月起,已经实施了《劳动合同法》,按照相关条例,自己作为已满10年连续工龄的老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个月工资不能 “代替”法律后果 被告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当年的承包餐厅协议等,其代理律师认为,餐厅是对外承包的,顾先生承包餐厅后,公司就不发工资给他了。承包期满后,虽然公司和顾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实际上都没有履行。根据有关规定,顾先生与公司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另外,本案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确实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如果不这么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需要多付一个月工资,而非顺延一个月期限。在本案中,公司已经给顾先生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所以,公司可以强制解约。为此,顾先生实际的劳动关系在今年1月之前已经终止,也就不能用新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此,原告并不认可。原告律师说,如果公司和顾先生好几年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为什么公司要等到几年后才通知顾先生终止劳动合同。至于多付一个月工资,也不能“代替”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法律后果。因原告顾先生不同意调解,法院将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评论 080418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