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让劳动合同期“断档” ——徐汇法院成功调解本市首例《劳动合同法》相关案件 袁玮 潘文婕 |
直到上了法院杨先生才恍然大悟,在一家公司上了4年多班的他,竟是和两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老板用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在他的劳动合同上盖章,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费用。昨天,在徐汇区法院的耐心调解下,杨先生所在的公司愿意给付杨先生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等共计1.3万余元。这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本市首起成功调解的相关案件。 工作4年却突遭辞退 今年刚过而立之年的杨先生是在2004年3月进入一家无锡机械公司工作的,并担任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杨先生工作认真出色,合同期满后杨先生与公司又续签了相关合约至今。可谁也没料到,就在今年的1月4日,杨先生收到了一封公司发出的辞退信。 突然收到辞退信的杨先生顿时感到一头雾水,愤懑之余,杨先生先是提出了劳动仲裁,但由于公司没有本市营业执照,仲裁未能受理。随后,杨先生起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审理中出现阴阳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杨先生虽一直担任该公司驻沪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岗位、薪水也不变,“老板”也是同一人,但杨先生的劳动合同却显示,这4年多来有两家公司分别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合同搞得“断档”。杨先生经应聘进入该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至2005年的7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这两份合同上盖的章却是另一家烘培原料公司,该公司的幕后老板就是杨先生所在公司的老总。奇怪的是,就在与这家烘培原料公司的合同期内,原来的公司又与杨先生签了一份为期8个月的合同,即2007年4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嗣后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12月31日。 法庭上,杨先生诉称,自己始终在一家公司内工作,岗位未曾变过,劳动手册也是一进公司就上交了,公司至今未归还,也没有为自己办理过退工手续,经查询社保费也是由这两家公司交替为他缴纳的。 经法官耐心调解,杨先生和所在公司达成一致,公司愿意支付杨先生今年一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终奖和一个月的工资等共1.3万余元。 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潘文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