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 虽遭集体性抵制 自主发展核工业 |
问:印度经历了怎样的核发展道路?它是如何突破西方封锁,成为具有制造核武器能力但其合法性却不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国家。 答:印度是个具有制造核武器能力但其合法性却不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国家。所谓“合法”,是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只有在“1967年1月1日前已经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器械的国家”,才可被条约称为核武器国家。由于印度1998年才试爆核武器,所以不被此条约承认,即从条约视角,印度是个“不合法”的核武器国家。 印度于1974年进行了自称旨在“和平目的”的核爆,其中使用了来自加拿大重水反应堆中乏燃料中的钚。而当初加拿大向印度出口反应堆完全是为了响应美国“原子用于和平”的倡议,试图通过主动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民用核能设施,消除它们对核武器的向往,避免核武扩散。 上世纪50年代,印度接受此项进口时,曾保证不发展核武器。因此,当印度擅自从该反应堆的核废料中提取了钚并用于核试时,世界受到了震动:事情发生的结果并非美国等西方国家所一厢情愿,即只要提供了民用核能国际合作,就可防止核武器扩散。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以色列和印度这样的国家分别从法国和加拿大获得了民用核能技术,才使它们更容易取得核发电的副产品即核废料,绕开独立研制大型核设施如核反应堆的技术瓶颈,获得核武器能力。虽然印度称其1974年核装置试爆是为于和平目的,但世界上无人相信印度的真正目的仅是为了民用。 印度核试一年后,美国等一些具有核技术出口能力的国家聚会英国,建立了一个新的国际性核技术出口管制组织——核供应国集团。它的宗旨是,任何非核武器国家为了发展民用核能而从核供应国集团成员进口核技术或核设施时,必须做出不发展核武器的保证。为此,进口国必须加入《核武器不扩散条约》。相应地,它必须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签订“全面安全保障”协议。所谓“全面安全保障”,就是进口国不仅要将核进口置于IAEA监督下,还要接受IAEA对其国内所有核活动的安全保障,确保进口国所有的核设施不被用于军事目的。 核供应国集团针对民用核技术出口限制的主要对象,就是游离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外的4个事实上的核武器国家或核武能力国,即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这些国家在发展核武器或核武能力的同时,仍有从事民用核能的需要,包括经由国际合作从海外进口民用核能技术与设备。但核供应国集团采取的全面安全保障的政策,封堵了印度等决意发展核武器的国家从该集团进口的可能,迫使它们只能从具有核出口能力但还没有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国家输入。 西方国家所采取的围堵政策最后以失败告终。这是因为印度具有独立发展核能的丰富的人力与物力资源。印度在上世纪40年代独立后,就启动了独立的核能发展计划,是全世界所有发展中国家中最先进行核能研发的国家,而且是不依赖外国帮助的独立研究。只是西方国家为了防止核武器扩散而主动愿意提供民用核能技术援助,印度才接受了加拿大的帮助。那时,印度确实只是意图民用核能发展。印度从民用扩大到军用核能发展,还是在上世纪60年代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之后,作为平衡周边新兴有核武器国家的崛起而做出的战略调整。 即使被核供应国集团集体抵制,印度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相当成功地发展了规模庞大的民族核能事业。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印度走上国产核材料生产的快车道。除一批民用核能设施外,印度还发展了一批军事核能项目。此外,并非所有的核能国家都不同印度来往,个别具有核输出能力但还没有参加核供应国集团的国家,还是向印度提供了民用核能的技术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