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账”令总经理红利泡汤 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如实记载公司账目自担其责 |
本报讯 (通讯员 徐蓓丽 记者 袁玮)杨小姐曾受聘担任恒壹和恒迩两个兄弟公司(均为化名)的总经理,辛苦打拼半年却被公司炒了鱿鱼,杨小姐和公司就红利的发放及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然而,此案在审理期间却发生戏剧性变化,两公司经过审计鉴定,发现存在“阴阳账”的现象。日前,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两公司赔偿杨小姐工资、经济赔偿金等9000余元,但对于杨小姐要求两公司支付年终红利报酬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自认有成绩索讨红利 杨小姐诉称,她于2005年7月进入恒壹和恒迩公司,担任财务一职,一年后调入业务部任销售主管。2007年3月,恒壹公司和恒迩公司任命她为总经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收入分两部分,包括每月固定的薪资3000元和年终红利。年终红利明确为:“上海公司的合法收入是指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后,经公司的董事监理审核确认后,扣除投资收益后即为年终红利。年终红利的65%交由杨小姐本人,35%作为保证金在公司暂扣12个月。” 杨小姐称,她上任后努力工作,到去年11月30日已实现利润589389元。然而,正当她为自己的业绩感到兴奋的时候,公司却突然发出辞退信,单方解除协议,拒绝结算红利。杨小姐对此难以接受,要求法庭判令两公司支付年终红利281633元。 事务所查账发现问题 看似清晰的案情在审理中却遇到了难题,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公司去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纯利润审计鉴定时,居然无法确定在此之间的利润。 审计鉴定意见认为:公司存在“内账”“外账”两套账的可能性,建议相关管理机关和部门对此依法作进一步审查确定。由于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报表、账簿、凭证,仅凭杨小姐提供的部分会计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两公司去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纯利润。 两套账目总经理有责 法院认为,恒壹公司和恒迩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共同聘请杨小姐为总经理管理两公司的经营,并共同支付杨小姐报酬,其中包括年终红利。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年终红利是与杨小姐经营业绩和双方约定的经营指标挂钩,因此该年终红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红利,该红利应理解为杨小姐报酬的一部分,该报酬理应视杨小姐完成协议约定的经营指标的情况由两公司结算。此外,通过审计鉴定发现恒壹和恒迩两公司存在“内账”和“外账”的可能性,客观上无法计算杨小姐在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因此年终红利报酬无法结算。而作为总经理的杨小姐,负有如实记载两公司经营状况的责任,现两公司存在“内账”“外账”的可能性,杨小姐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