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车同命同价 秦建铭 |
32岁家住安徽霍邱县粉坊村的黄某、周某夫妇来上海打工已10个年头,住浦东新场镇坦直村,在村里开一家小网吧。那天,周某回老家,搭乘同村亲戚张某开的轿车,晚上20点从上海出发。 一路上大雪纷飞,车子开到沪宁高速公路131公里处的锡澄运河大桥桥头,桥面上结了一层冰。正前方桥面上,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轿车撞在了一起,等到张某朦朦胧胧看见前方险情时,猛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车直接向前面的两辆车子追尾撞了过去。紧接着,又是“嘭!”地一声更大的巨响,后面一辆大客车也刹不住,猛地撞了上来。再接着,大客车后面,一辆中型厢式货车也撞了上来……6辆车搅在一团。 张某开的轿车车顶盖没了,坐在车上的人全身裸露在外,整个车身完全变形卷了起来,车上连驾驶员一共4个大人全都是头颅开裂脑浆迸出当场死亡。 我接受4位死者家属委托,把所有与这起交通事故有关的包括机动车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在内的13个单位和个人全部作为被告起诉到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递交了厚厚60本1800页证据材料。 原告中有两位死者生前在上海市区工作,有个人完税凭证、劳动合同,另外两位死者生前在上海农村生活,但其从事的是非农工作。由于死者都是安徽农村户口,如果以安徽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71900元计算(2008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356元×20年),加上其他的一些赔偿费用,每位死者家属最多只能获赔19万元。我不仅要求安徽农民身份的死者全部按城镇标准赔偿,而且还要求按上海2008年最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472460元计算(2008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20年),这样一来,4位死者家属索赔金额可比原来超过3倍以上。 虽然本案中有两名死者生前是在上海农村居住,但他们从事的都是非农工作,在我的二十多年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应当统一的要求予以处理的,所以,我提出那两位死者也应当参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我的意见,一审判定由(除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外的)12个被告根据2008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4位原告合计240万元的损失计算赔偿。判决后,12位被告全部服判,放弃上诉。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最高法院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一直被认为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要在短期内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很难。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演变成“新市民”,“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博弈,已经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