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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真假养女争遗产

孙 伟


  刘老太一生未婚未育。1953年,她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王艳,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登记。1974年,王艳响应国家上山下乡的号召去了外地工作。1986年,刘老太从单位退休,当时单位有一个福利,可以让自己的子女接任工作。可养女王艳此时已身在外地。刘老太觉得浪费这样一个名额实在可惜,于是经过商量后,决定让自己的侄女刘琴以女儿的名义接任她的工作。作为回报,刘琴也时常来照顾刘老太的生活起居。

  日子也就这样风平浪静地过了好几年。今年5月,刘老太因病突然去世,留下两套房产和一些存款,总共价值700多万元。在巨额遗产和没有遗嘱的诱惑下,刘琴称自己是刘老太的养女,要与真正的养女王艳争夺遗产。

  刘老太的巨额遗产究竟该由谁继承呢?

  【律师观点】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贾献伟 律师

  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对于刘老太遗产的分割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刘老太没丈夫,父母也已经死亡,所以本案争议的问题是王艳与刘琴谁是刘老太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对谁是刘老太真正的养女予以甄别。甄别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这一特殊情况。

  我国《收养法》是从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还没有《收养法》时,所发生的收养关系适用当时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比照之后的《收养法》处理。由于刘老太收养王艳时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也没有规定收养时须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所以以下列两种情况来认定:一、依照当时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二、《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本案中王艳与刘老太的事实收养关系已经形成,且户籍登记也显示其与刘老太有母女关系,可以认定王艳是刘老太的养女。而刘琴仅仅是为接任刘老太的工作,虚拟了母女关系,并未与刘老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刘琴不能认定为刘老太的养女。王艳才是刘老太的真正养女。

  本案中王艳是刘老太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刘老太的巨额遗产,但不是全部。刘琴尽管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她对刘老太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刘琴可适当分得刘老太的部分遗产,具体份额法院会视案件情况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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