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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佟柔 新中国民法学科的创始人

何佳馨


  佟柔,满族,1921年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县。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后入华北大学学习、工作。学校停办后,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后留校任民法教研室任教员,长期主持和领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的工作。1969年人民大学停办,佟柔同全校教工到江西省余江县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劳动。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1990年,佟柔因病去世。

  作为新中国民法学科的开创者和主要奠基人,佟柔对中国法和法学的贡献,首先体现在他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理论的构建和阐述。一方面,佟柔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民商法、经济法理论,他摒弃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等含糊不清的说法,明确提出,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同于私法理论中的“私权关系”,也不同于苏联教科书里笼统概括的那种“财产关系”,“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他反对把国营企业私有化或股份化的主张;他强调经济法只是一个学科,而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提出了“学科经济法”的概念。此外,他对民商法领域大量具体制度以及婚姻法、继承法和公司法、票据法等也都有独到的见解或论述。

  佟柔执教民商法学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其中许多人(如王利明、周大伟等)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他经常说,著书立说不是最大的财富,人才才是最大的财富,因此,他非常重视法学人才的培养。许多同事和学生回忆:佟柔老师好讲课,热心教书育人。他从不推辞校内或校外的讲课,而是根据听者的水平高低,因人施教;他讲课经常用提出问题的方式,使听者对问题先有所思考,然后深入浅出地进行讲解。经常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甚至用普通物理、化学中的例子说明问题,以加深听者的理解和记忆。无论课上、课下,他总鼓励大家提问。他推崇“闻道有先后”,教学相长。还经常邀请学生到他并不宽敞的家中,进行辅导和交流,他的卧室兼书房、又是会客室,床上常常坐满学生。

  此外,佟柔对立法、司法和法律宣传工作很关心,他参加过民法典的起草和《民法通则》的制定,还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工业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讨论。佟柔的主要作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民法概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等。同时,佟柔的一些论文和讲稿,也由其学生编辑后陆续出版,如由周大伟编辑的《佟柔中国民法讲稿》等,成为了中国民商法学界的经典著作。(本栏目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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