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写还款日期的欠条 潘小军 |
2006年5月21日,李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好友黄某借款一万元。考虑到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且李某为人也耿直,黄某便同意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当即立下一张欠条,并写明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两人签字,但唯独没有写上还款日期。时隔两年,黄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李某还钱,但多次催还未果,黄某无奈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 法庭上,李某辩称,黄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对此,黄某非常气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岂有不还钱之理!” 作为黄某的代理人,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黄某耐心解释了与本案有关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诉讼时效问题。在法律上,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贷款人在还款日到期后的2年内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话,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二是最长保护期限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是,这种催告还款的权利是有期限的。法律将这个期限称之为“最长保护期限”。该期限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分析,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因黄某与李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黄某可随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尽管黄某一直没有向李某催讨借款,导致无法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可以适用法律上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既然李某承认向黄某借了钱,且有欠条证明,李某即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黄某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内可随时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令李某偿还黄某一万元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