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过户竟遭上家刁难 周晨昕 |
最近房产新政频出,赵磊(化名)在欢喜的同时,又产生意外的烦恼。原来,3年前在朋友的介绍下,赵磊买进了一套别人刚分到的动迁安置房。虽说房子离市区有点远,但毕竟价格实惠。按当时政策,动迁安置房未满5年不能交易,于是双方在买房协议里约定:赵磊把房款20万元一次付清,上家交房,产权过户则等到房子满5年后再去办。 一晃相安无事的3年过去了,眼看房价一路高歌猛进,赵磊无数次庆幸自己英明的决定。上个月的一天,赵磊下班回家,老婆兴奋地说:“刚才我看新闻,说新政策出来了,现在动迁安置房只要满3年就可以交易了,那我们今年不就满了吗?”两人一合计,第二天就打电话给上家,准备约个时间去正式办产权过户。谁知上家的答复却让赵磊犹如冷水浇头,“房子我不卖了,反正我们也是自己签的协议,不作数。这样吧,20万我连本带利还你,房子收回。你一定要买的话,就再加我12万,我再跟你去办过户。”一番话说得赵磊傻眼了,难道当初签的买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吗?既然新政策规定满3年就能交易,能否拒付那12万,要求对方配合去办产权过户? 【律师观点】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贾献伟 律师 首先,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动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这类合同,在不同法院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法院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有的法院则认定为有效。前者的通常理由是该类合同违反了“期房限转”的地方性规定,后者的理由是该类合同没有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采信的观点是后者,动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有效。据本案案情,房屋出卖人主体资格如无瑕疵,赵磊所说的这份动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鉴于这份动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赵磊的上家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合同。赵磊有权拒绝上家提出再增加12万房款的无理要求。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海市出台了安置房取得产权满3年可上市交易的新规定,因赵磊与他的上家对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明确的,只有按照约定履行,目前还不能要求对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除非赵磊能够证明约定5年过户是基于当时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