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之战 俞肃平 |
当受援人在法院调解书上签名后,我感觉到她松了一口气。一场历经半年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之“战”终于结束。 受援人是S单位的女工,从事整幢大楼的清洁和报刊收发。据女工自述:她进单位工作已近十年,原来工资均为该单位所发。四年后,大楼里来了新公司入租。S单位通知让她兼做新公司的清洁和报刊收发,并说原工资也由新公司承担一半。新公司并为女工另开了一张银行卡,另一半工资直接打入该卡。而且,S单位要求女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到其处报销。 因S单位长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新公司支付的一半工资),向女工支付工资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女工在多次要求单位依法办事未果的情况下,与S单位口头终止了劳动关系。并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让我做她的代理人,要求S单位向其支付最低工资之差、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而不能按照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S单位称:女工是自己与新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为单位提供的劳动时间不足3小时。所以女工与其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无须支付女工上述的这些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政策及各省市规定,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单位无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及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等。因单位与女工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单位让女工兼做新公司的工作还是女工自己与新公司直接发生劳动关系成了庭审的焦点,双方代理人在二次庭审中为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女工与单位系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应向女工支付最低工资之差、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裁决。 裁决后,S单位率先向基层法院起诉和向中级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决书;女工也随后向基层法院起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之“战”再度爆发。 由于女工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还原女工与新公司发生关系的事实。因此,女工与单位到底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或审判员根据经验法则作出判断。最后,经法院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在调解书上签字。 从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