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强参与抢过一顶军帽,砸碎了某家窗户玻璃,两次参与殴打他人,一次参与械斗但未得逞,1984年被判处死缓。1月6日上午,律师上书人大建议: 特赦最后一个流氓罪犯 刘薇 |
1月6日上午,律师周泽根据“最后的流氓”牛玉强的家属的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快递了《法律建议书》,建议对牛玉强及类似罪犯进行特赦,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 在《法律建议书》中,周泽称,牛玉强于1984年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时的判决书称,牛玉强参与抢过一顶军帽,砸碎了某家窗户玻璃,两次参与殴打他人,一次参与械斗但未得逞。 “牛玉强参与殴打他人造成后果如何,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反映。而他的行为,最多算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周泽提出,对于寻衅滋事,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认为,牛玉强的行为依现行刑法,根本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就算被追究,最高也只判有期徒刑5年。然而,牛玉强却因“流氓罪”被判处死缓。 而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周泽认为,按照这一条款规定,依照旧法被判了重刑且已生效的,在1997年新刑法通过后,根据新法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罪犯服刑期已与新法规定的同类行为最高刑期相当,甚至远远超过新法规定的最高刑期的,也得继续服刑。“比如牛玉强案,在1997年新刑法通过后,最高判5年的牛玉强,还得以流氓罪服刑,这就有失公正。” 周泽建议,作为行使立法权并负有监督法律实施职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牛玉强案反映出的刑罚公平问题,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将第12条第2款修改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但生效判决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罪犯服刑期限与新法规定最高刑期相当的,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周泽同时指出,与牛玉强案类似的案件,显然不在少数。对于这样的案件,都等着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显然不现实。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关于特赦的规定,启动特赦程序,对牛玉强及类似牛玉强案的罪犯,一律予以特赦,确保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确保刑罚的公正。 昨天,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和刑事律师,多数人的看法都是,法院的判决既已生效,就必须严格执行。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对一个人定罪判刑,依据的只能是行为时的法律,且判决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定案后不能根据随后的法律变化来翻案。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辩许兰亭则认为,改法的涉及面太广,不利于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方式。他认为对一些特殊案件,可以在法治框架内启动特赦,克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解决一些常规方式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 1984年,20岁的北京人牛玉强因抢帽子、砸玻璃、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被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1986年4月,牛玉强因表现良好,被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1997年,他所犯的“流氓罪”在修订后的刑法中被删除。 2004年,新疆石河子监狱将牛玉强收监,2008年2月13日未让其出狱。牛玉强被认定为保外就医逾期11年9个月零28天未归,刑期被顺延,要到2020年2月21日才能出狱。 京华时报(刘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