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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卖房不成索违约金三十二万元
数额过高于实际损失,故最终获赔三万元
吕荣珍 宋宁华


  在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后,买家吴女士反悔,卖家张先生遂要求其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32万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吴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

  买家反悔

  2010年7月24日,张先生和吴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60万元,买方当日支付2万元定金,双方定于2010年8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届时吴女士支付98万元,剩余60万元于双方办理完相关手续交付房屋时支付;如果买方违约,按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

  吴女士在签订意向书当天支付2万元定金后,考虑到自身支付能力等,于2010年8月1日向张先生表明放弃购买该房屋,并同意张先生没收已缴纳的2万元定金。然而张先生并不满足于没收的2万元定金,诉至法院,请求依据《房屋买卖意向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判令吴女士支付房屋总价20%即32万元违约金。

  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张先生和吴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了正式签署买卖合同的条件等内容,是双方对房屋买卖交易的初步确认,属于预约性质。现因吴女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这笔交易,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意向合同,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向违约方主张权利。张先生可根据双方约定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张先生要求吴女士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高达32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过高于其实际损失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来衡量。张先生未证明他的实际损失,所以他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因此,法院根据2010年8月份房产市场情况及合同约定,酌情确定吴女士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3万元。

  通讯员 吕荣珍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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