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团游客意外受伤 两家旅行社对簿公堂要求明责 章伟聪 袁玮 |
本报讯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两家旅行社,一家接受游客报名与之签订了旅游合同,另一家接受转团实际组织游客旅游,不料旅游途中一名游客意外受伤。与游客签约的旅行社在赔偿游客损失后将组织旅游的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垫付的赔偿金11.3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22日,市民刘先生到葵花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双方签订了绍兴水乡游的旅游合同。之后,葵花旅行社与花雨旅行社达成协议,让刘先生等人参加花雨旅行社组织的绍兴水乡2天1夜游活动。次日,刘先生在乘坐旅游车辆时,因车辆颠簸受伤,经诊断为腰椎第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去年8月,经法院判决,葵花旅行社向刘先生赔偿了医疗费等共计11.3万余元。葵花旅行社认为,造成刘先生人身损害的是花雨旅行社,遂于今年3月1日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花雨旅行社赔偿自己垫付的赔偿款。 今年3月31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花雨旅行社应当赔偿葵花旅行社先行垫付的赔偿款11.3万余元。法院认为,虽然与刘先生签订旅游合同的是原告,但原、被告之间存在刘先生转团并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的协议。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债务转移合同关系。(文中旅行社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