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踢走”自由缔约权 房屋中介索取佣金于法无据,应返还10万元意向金 章伟聪 袁玮 |
本报讯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买房不是买菜,有一大堆手续要办,本以为找中介公司帮忙可以省点心,谁知经历后才知道,有时未必如此。3个多月来,市民黄女士为了要回付给中介公司的10万元购房意向金,弄得心烦不已。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居间不成约定退钱 去年11月20日,经过验看房屋,黄女士在一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签了字,表示愿意以722万元的总价购买看中的房屋。为表示购买诚意,黄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居间协议载明,中介公司收到意向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黄女士不得收回意向金,也不得解除委托。 同年11月27日,因中介公司迟迟未能将卖房人约出来与黄女士洽谈房屋买卖的具体事宜,黄女士在中介公司提供的“退意向金账号确认书”上签名,表示同意将购买该房屋的意向金转至某账号。之后,黄女士通过律师发函催讨,中介公司却没有退还意向金。去年12月,黄女士向法院起诉。 原告之子买入此房 法庭上,中介公司表示,在自己积极努力地与卖房人洽谈时,原告表示不再购买此处房屋,并出具确认书作了相关承诺。然而,之后不久,原告的儿子却购买了此处房屋。据此,中介公司认为是原告违反承诺并给自己造成佣金损失,遂提出反诉,要求黄女士支付居间服务费7.2万元。 法庭查明,今年1月,黄女士的儿子经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与上述房屋的出售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黄女士签署的“退意向金账号确认书”上,在黄女士签名与其确认的账号之间有一段打印的文字,大意为:一年内,黄女士及其亲属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购买此处房屋,否则赔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7.2万元。 庭审中,黄女士称,确认书上的相关文字是中介事后添加的,而且责任认定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中介公司则认为,首先,黄女士无权在委托期限届满前解除委托,取回意向金;其次,黄女士违反承诺,理应按照确认书支付佣金。 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在房屋出售人签字确认居间合同之前,原告有权撤销该委托。居间协议的相关条款排除了原告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的法定权利,应为无效。原告要求退还意向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房屋出售人并非独家委托被告出售该房屋,被告也没有在原告要求退还意向金之前促成售房人在居间协议上签字,因此,原告不存在跳开被告私下与售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条件。原告虽然在“退意向金账号确认书”上签名,但根据常理,原告不会主动在该确认书上限定自己的权利,相关内容是根据被告的意思拟定的格式条款,而且排除了原告自由缔约的权利,应属无效。被告在未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支付佣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