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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午餐时追逐 一小学生眼骨骨折
当事双方及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朱燕佳 郭剑烽


  本报讯 (通讯员 朱燕佳 记者 郭剑烽)同学之间嬉笑打闹较为常见,但一不小心也会惹出事端,小学生小伟就因午间的一段“小插曲”导致眼骨骨折。事后,小伟将推倒他的同学一家三口和校方告上法庭。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4名被告赔偿小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小伟今年10岁,就读嘉定区某小学三年级。2009年11月13日中午,全班同学像往常一样在教室里用午餐,当时没有教师在场看管。调皮的小伟捉弄了平时比较要好的女同学乐乐,乐乐就上前追逐小伟。追逐中,乐乐推了小伟一下,小伟应势倒下,右眼恰好碰撞到了另一名同学的膝盖,导致右眼眶下壁骨折。

  事后,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伟将乐乐一家三口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校方认为,小伟是在课余时间与同学追打受伤的,学校没有过错。且学校在事发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被告乐乐在追逐过程中将原告推倒,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事件的起因源于原告先捉弄被告乐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另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学校在低年级学生用餐时,未安排教师在场,导致学生间相互打闹而受伤,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显然具有过错。

  据此,法院确定由被告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乐乐一方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文中涉案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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