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显示,这8处修改分别为——
■第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在这条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理由:有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后,自己委托辩护律师有时存在困难,要保障其行使辩护权利,应增加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第39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修改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第47条规定: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修改:关于“采集内容”改为“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现行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这一规定后增加: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理由:有代表提出,为有利于
辩护律师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有必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现行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68条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修改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7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
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同时,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修改还增加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理由:有代表提出,对证人出庭应区分情形作出处理,还要加大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力度。法律委员会研究考虑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是必要的,可以区分情节作出规定。
■第88条规定: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发回重新审判后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修改为: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