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草案第46、48、60、70条等关涉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款备受争议。最受音乐人诟病的原稿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被指责为“为盗版开方便之门”。在昨天公布的草案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
修改说明表示,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的意见,草案二稿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被取消,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管理组织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总体看来,草案根据公众和权利人的呼声作了一些调整。与第一稿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法定许可、孤儿作品、合理使用、职务作品、延伸集体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