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独立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性质或用途。闲置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经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储备及其他闲置期超过一年的待建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关要求,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政府可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于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