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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法律界人士专题研讨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条款——~~~
本市法律界人士专题研讨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条款——~~~
     
2012年09月15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法律界人士专题研讨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条款——
怎样防止“小坏人”变成“大坏人”
江跃中
   本报记者  江跃中

  “这次刑诉法修改,设专章来规定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并把它作为特殊程序,实际上是把特别的程序给了特别的犯罪主体,也就是把特别的爱给了特别的人。就是对犯罪时处于未成年的人,通过司法程序,不至于影响其重返主流社会,不被边缘化。防止这些‘小坏人’变成‘大坏人’……”在近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闸北区检察院和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专题研讨会”上,市社科院副院长、法学所所长叶青的这番话,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共鸣。 

  新刑事诉讼法将从明年元旦起施行,新增加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条款共有11个,引人注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羁押审查制度”等,应当如何运用实施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专题研讨会上,法律专家就此各抒己见。

  7种情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解读与建言—— 

  上海市律师协会傅平:刑诉法第271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事实上给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保证案件处理上的公平性,建议在具体规定时,区分未成年犯罪的不同情况,对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不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做一个相对细化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有7种情形:过失犯罪的案件;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案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构成犯罪的案件;犯罪中止且能够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案件;被胁迫或诱骗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未成年人在激愤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案件;征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 

  另外一个就是有必要规定排除的条件,即不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形有4种:缺乏监管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人;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明确反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现实案例——

  徐汇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季冬梅:今年2月,我们检察院率先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徐某、朱某涉嫌抢夺罪案件当中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先是明确考察主体,专门设立了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耐心、细致,沟通良好的检察干部担任考察官,并吸收青少年社工、法定代理人、社区民警、单位负责人等成立考察小组,明确考察期限,考察内容,考察小组成员的职责,严格开展监督考察;再是丰富监督考察的内容,在新刑诉法的明确考察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每周口头汇报、每月书面汇报,参加公益劳动,谈话交流等考察内容。落实了考察通知,联系指导,监督反馈等考察措施,最大限度地开展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工作;最后是设置制作5份法律文书,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通知书,承诺书,监督考察反馈表等5份法律文书,完善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

  犯罪记录封存关键在于消除排斥

  解读与建言——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采取的方式是隐瞒方式,就是事实是不能消灭的,不能否定的,我们是能瞒多大范围就瞒多大范围。隐瞒模式当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但也有很多弊端,所以我曾经提出一个观点,即关键在于消除排斥,而不是消除记录。比如说我知道你有犯罪前科,但是我也不能以此作为歧视的理由。在加拿大,规定哪些东西不能歧视,如果歧视,那么你可以起诉,并获得巨额的赔偿。 

  现实案例—— 

  闸北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韩孔林:这几年,我们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也探索出了一些方式,根据该项制度的设立初衷,我们大致将犯罪记录封存义务主体分为四类: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作出刑罚判决的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都属于该类义务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涉及的主体,这主要是案件经过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各阶段必然会了解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因此,整个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均应是犯罪记录封存的义务主体;延伸的犯罪记录档案管理主体,被处罚对象的处罚记录往往会进入其本人的学籍档案、户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等,相关犯罪记录进入档案后,档案管理主体必然会了解该记录,这就延伸出新的封存义务主体;因法定事由查询后产生附随保密义务的主体,法条明确规定查询后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羁押审查“能不羁押就不羁押”

  解读与建言——

  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少林:如果逮捕不存在妨碍刑事诉讼的话,就没有逮捕的必要,或者说逮捕之后没有再继续羁押必要性。也就是可捕可不捕的,就不捕。 

  未成年人羁押有一个特殊性,他们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阶段,应该受到特别保护。而且他们的可塑性很强,即使是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并不代表他的本性是很差的。 

  我国现行对未成年人采取严格限制适用逮捕的措施,我认为就是“以不逮捕,以非羁押”为原则,一般情况下能不羁押就不羁押。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专门有个规定,对儿童的拘留或者监禁,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作为最后的手段,就是不得以而为之的手段,即使是监禁羁押的话,期限应该为最短的适当的时间。 

  现实案例—— 

  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董利:近年来,我们检察院立足于处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95%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都是来沪未成年人的区域特点,通过不断规范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体条件和评估程序,健全非羁押措施适用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司法社会保障支持平台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批捕率。我们的不捕率,由2011年的17.2%,提升到目前的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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