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执行类案件中,被执行人会因怎样的“法律误读”而触犯刑法?征信技术手段又如何防范“老赖”危害法律权威?
欠债9年有钱也不还
近日,黄浦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刘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0年,市民刘先生为一家公司做担保人向另一家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却未按时归还。2003年,债权人起诉到黄浦区法院,担保人刘先生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时归还了24万元,还有76万元没有归还。2007年,刘先生以43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2009年,又以670万元将房产出售。扣除贷款及税金后,购房者将335万元房款打入刘先生在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有了335万元,刘先生似乎忘了自己还有76万元的欠债未还,依然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直到今年4月15日被拘留,5月21日被逮捕,10月底站在被告席上。
公诉人:为什么你有能力却不归还欠债呢?
被告人:我不懂法,当时有些钱还了生意上的债,另外法院已中止执行,我以为案件结束了。
公诉人:现有材料表明,执行中止后,2010年债权人申请恢复债权,当时请你做了笔录。
被告人:那时候房子已经卖掉了,钱还了一些债务。
公诉人:是不是仍有还债能力,应该执行?
被告人:应该的。
“无论被告人是否真正误读了‘执行中止’的含义,事实上,‘执行中止’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终结,更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欠债不还,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恢复债权,法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秋琴告诉记者。
判决不是“一纸空文”
“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对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公诉人在法庭上坚称,被告人有能力履行偿还义务却拒不执行,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达到了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上,无论什么缘由造就了“老赖”,“老赖”的社会危害都不容忽视。法律界的一种共识是:判决、裁定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一个有履行责任、有履行能力、有健全认知的公民,对所负执行判决、裁定义务应该是明知的,若拒不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偿还,更将妨害司法秩序,造成法院判决、裁定难执行的严重后果。在刑法修正案中,“拒执罪”的设定也因此备受关注。
技术辅助解“执行难”
让“老赖”们还债,法官们曾经普遍遭遇“执行三难”——被执行人寻找难、法律文书送达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发现难。而伴随征信系统的完善,目前的技术手段足以让“老赖”们警醒:别等到被判“拒执罪”,才后悔“误读”了法律。
来自市高院的信息表明,依据去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一年来全市法院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房地、劳动社保、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推动信息对接共享,提高效能。目前,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上海银监局、市高院与全市33家银行签订协议,以电脑网络专线连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点对点”集中查询;其中,被执行人的查询范围从最高院和人民银行总行文件规定的“自然人”扩展到“企业法人”。迄今,全市法院已通过这个系统查询相关银行账户信息110万条,4105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相关征信系统。
同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询10073次,协助查控682人次,执结512件案件,执结标的额达5710万元。一年来,1164人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同比增加530人次;6049人次被限制高消费,同比增加3822人次;司法拘留424人次,同比增加75人次;18名被执行人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9人次。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