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市民陈先生来到上海枫林国际医学司法鉴定所咨询:“我被打断三根肋骨,为什么只算轻伤?赔偿只有6000元?”鉴定所主任王大勇解释说,上海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非工伤和非交通事故伤者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只能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下文简称《道标》)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下文简称《工标》)开展鉴定,但《道标》《工标》无法覆盖全部人身伤害。例如,按照《道标》,超过四根肋骨骨折才构成伤残,因此,陈先生只能评定为轻伤。
王大勇透露,最高院在2005年已发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讨论稿(下文简称《人标》),按照这一标准,肋骨骨折两根即可认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金额约为数万元。然而,至今仅浙江、江苏两地试行《人标》,上海并未采用。标准缺失导致仅枫林鉴定所每年接手的七八千起委托中,有10%当事人无法得到完善权益保障。本市其他一些鉴定机构普遍遇到这一情况,业内人士呼吁,上海能否考虑在最高院正式出台相关规定前,效仿北京制定地方标准,或效仿江浙采用《人标》,更好保护市民权益。
《道标》《工标》滞后易误导受害人
对于在各种刑事案件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上海的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普遍参考轻微伤、轻伤和重伤标准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即轻重伤鉴定,并据此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市民在遭遇各类人身伤害时形成一种固定思维,一般只知道进行轻重伤鉴定。
这一现象带来两个问题:一来,一些市民不清楚除了轻重伤鉴定外,还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该得到的保障未能享受。二来,缺少合适的鉴定标准。《道标》出台已有十年,存在滞后,与《工标》的保护条款也有所不同,一些根据《工标》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的损伤情况,如根据《道标》,甚至连较轻的十级伤残也无法评定。
例如,枫林所司法鉴定人员在一次出庭作证时,碰到一位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张先生。去年10月,张先生因琐事遭人殴打致右眼眶内侧壁骨折,鉴定机构对此评定为轻伤,司法机关据此对打人者进行处罚。一年后,张先生右眼失明,他认为属于重伤,想申请补充鉴定,进一步追究肇事者责任。然而,鉴定人员调查发现,张先生具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且其间进行过青光眼白内障联合手术,外伤和疾病因素相混合,无法评定为重伤。
张先生以为自己进一步索赔的希望落空。鉴定人员及时指出,尽管不能评定为重伤,但可申请伤残和“三期”鉴定。经后续鉴定,张先生评定为八级伤残,外伤与失明后果之间存在关联。如此一来,尽管在刑事责任上,肇事者的处罚标准依然维持“轻伤”不变,但在民事责任上,性质却大不相同,张先生据此获得伤残和“三期”经济赔偿共计十余万元。
鉴定专家指出,如果本市已有明确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市民对合理索赔和定责的认识就会更加全面、准确,合法权益也会更有保障。
医疗事故受害人参考《道标》难以维权
今年2月8日本报A21版曾报道,80岁的何老太因便秘去徐汇区华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被输入过期葡萄糖药水。事后,工作人员还销毁过期药品,意图逃避处罚。何老太出现败血症等诸多异常,病情一度十分危急,之后,虽败血症等痊愈,但她一直患有伪膜性肠炎,生活不能自理,苦不堪言。
枫林司法鉴定所副主任顾兴华前往医院对何老太进行鉴定。他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损害,如果按照浙江等地试行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伪膜性肠炎参照“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等规定,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即使以何老太的八旬高龄,仍能得到七八万元的经济赔偿。如果当事人是在职工作者,所能获得的赔偿额度还会更高。
然而,由于上海没有相应标准,对何老太的损害鉴定只能依据《道标》,而在《道标》中,缺少“器官轻度功能障碍”等相应标准,只能按照三期鉴定给予护理、营养等费用补偿。由于何老太年事已高没有工作,误工费不能列入赔偿范围,即便按每天40元的护理、营养费这一最高标准计算,获赔金额也大大缩水。
无劳务合同劳动者需要《人标》保障
顾兴华进一步指出,尽快出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除了对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医疗事故伤害等受害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时,以往较难通过《工标》鉴定维权。
今年5月,外来农民工杨师傅经人介绍为松江一家彩钢板销售公司工作,帮一家购买彩钢板的企业安装屋顶,不慎从屋顶摔落。右手胳膊脱臼、手腕粉碎性骨折,下巴对穿,四颗牙齿脱落,至今生活仍难以自理,医药费已花去4万余元,可能还需要进行手术。然而,因为未签订劳务合同,介绍人和彩钢板销售公司均不承认杨师傅是其员工,导致他迟迟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工伤理赔。
目前,杨师傅已申请司法援助,聘请律师,希望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诉讼的途径讨回公道。顾兴华表示,如果制定专门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像杨师傅一样因种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将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