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小捷委员的多个提案都是有关文物保护主题的。他指出,破坏文物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生违法行为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惩治与教育效果不明显。在执法实践中,破坏文物后的行政纪律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而文物主管部门由于缺乏行政强制力,提出的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实,只能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有时还不能履行到位。
“不高于50万元的罚款数额与建设项目投入相比,违法成本低,使得责任单位有恃无恐,有限的经济处罚手段不足以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同时,对于破坏文物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时,往往伴随着地方保护主义,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甚至久拖不决,不了了之。”
励小捷委员建议,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文物违法行为行政纪律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机制,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严肃处理文物违法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破坏文物等违法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区别情况,根据文物损坏严重程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