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体制
《办法》对本市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明确“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对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责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明确了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相关规范
《办法》对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即“行政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额”。
■明确了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相关规范
《办法》规定了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要求,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和调整“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划分”。
■明确了编制管理的相关规范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强调应当根据行政机构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