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白皮书》中注意到,被判决的103名罪犯中,50-60岁为53人,占总人数一半以上。上世纪50年代出生的张某某,在担任区国资委副主任、某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重大项目推进以及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及美元1万余元,挪用公款400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白皮书》还显示,5年来在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最为多发,而同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却为零。究其原因,涉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务管理混乱、审计制度不严的情况。某些单位在财务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漏洞;某些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少必要监督,导致规则形同虚设。在一起某学院财务人员贪污案中,该单位在人员医疗费报销等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重大疏漏,致使两名罪犯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大肆侵吞单位公款100余万元。
为此,法院在《白皮书》中建议各单位从加强财务自查入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财务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权力运用作全方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