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上海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每到夏季,总有不少职工反映,单位用冷饮替代高温费。市人保局指出,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抵充应发的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