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指出,市路政局或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结合道路资源状况,可以设置以下三类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如机场、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如医院、公共厕所、服务广大市民设有对外办理业务的市、区级政府机构等);公共活动场所(如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音乐厅、大型体育场馆、公园、绿地等)。公共设置期限内公共服务设施迁移或者改变名称的,应当及时告知道路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