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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2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治垃圾短信,还要靠立法
赵勇
  赵勇

  垃圾短信很烦人,已是信息社会一大公害。但对垃圾短信发送者,治理起来却似乎一直没什么好办法。现在,终于出现了垃圾短信发送者被判刑的案例。

  此人名叫张国领,5月21日被北京通州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刑4年。法院查明,张国领购买了5套伪基站设备,沿着北京三四环群发房产、拍卖等垃圾短信16万条,三个月内获利3万元,超过8万的中国移动用户受到骚扰。

  垃圾短信发送者被判刑,这当然是好事,但请注意,张国领的罪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换句话说,如果他没有使用伪基站设备,而只是跟其他垃圾短信发送者一样使用短信群发器,即便发送的垃圾短信再多,也够不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现实中,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大多数是使用短信群发器或从移动通讯运营商那里分包来的短信发布端口,如何惩处这些垃圾短信发送者,仍是一个待求解的命题。

  根除垃圾短信,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前提。当前,我国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基本上还是空白,这也是垃圾短信猖獗的根源所在。综观那些垃圾短信治理得比较好的国家,无一不是先对个人信息有了严密的法律保护。有了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才能谈得上对垃圾短信等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惩处。比如在美国,反垃圾邮件法案就明确规定,电话和手机用户可以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免费列入“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中,之后即可合法避免垃圾广告信息的骚扰。在新加坡,公众可在政府建立的“禁止呼叫名单”上注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已在名单上注册的公众发送垃圾信息。在这些国家,如果向拒绝接收的号码发送垃圾短信,发送者就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比如日本就规定,一旦向拒绝接收短信的号码发送垃圾短信,将被以妨碍电子邮件通信罪论处。但如果这些国家不是早就有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信息社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就是违法犯罪,这一社会共识应该尽快转化成实实在在的专门法律。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全方位治理垃圾短信和惩治垃圾短信发送者,也才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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