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今年26岁,是陕西来上海打工的。去年在网上与一姑娘相识。两人一来二去竟情投意合很是谈得来。姑娘比他小三岁,也是西北人,长相俊俏,很讨小伙子喜欢。想到自己家境并不怎么样,怕姑娘嫌贫爱富,成家两个字根本就不敢提。姑娘好像看破小伙子心事似的,多次主动地表白,自己不在乎男方的家境,只要人好什么都好,小伙子乐得心花怒放。不久小伙子就约姑娘到陕西老家见父母,老实巴交的父母,见儿子带了个如花似玉的闺女,自然是喜不自禁,天天好菜好饭忙上忙下地张罗。姑娘也很乖巧,经常与家人唠嗑,还抢着做家务,乡邻们都夸小伙子桃花运好。
在陕西老家的日子里,姑娘似乎很在意这桩婚事,与小伙子谈得最多的是买房,声称两人成家后,在县城买套房,做做小生意。见姑娘这么诚心诚意,便陪同在县城看房,最后看中了一套二室一厅的多层房,房价5万元。小伙子来上海打工只有5年,并没攒下多少钱,便与父母商量,父母把家底兜底翻了透,算算还差2万元,亲友们纷纷慷慨出借。小伙子喜颠颠地把房子买下,就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姑娘发话要求房产证上只能写她一个人的名字,起初小伙子还稍微有点犹豫,但想想姑娘以后就是自己的妻子了,便爽快地把只有姑娘一个人名字的产证办好。买了房子,小伙子憧憬着婚后甜蜜的日子。
只过了一周,姑娘提出自己有事要先行回上海,小伙子依依不舍地把姑娘送上车。过几天告别了父母,也回到了上海。谁知姑娘这一走竟玩起了失踪。小伙子电话打过去手机是空号,发短信也不回。小伙子发疯似地在上海找了个遍,始终没有音信。想到人财两空,最痛苦的是无法面对父母,小伙子经不起这样的打击,想到了自杀。想想茫茫上海,竟没有一个亲人,因经常看新老娘舅节目,便向朋友找来了我的手机号,爬到附近一高楼,准备一死了之。
听完了小伙的电话。我首先告诉他根据物权法新司法解释,房产登记不仅要看登记人,而且要看资金来源。如果小伙子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房屋是由他出资,姑娘是拿不走房屋的。听我这么一解释,小伙子的心一下子放下来。这时,我跟小伙子说:“为这样的女人去死,值得吗?”“你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对得起你父母吗?”小伙子一时语塞。过会儿,小伙子坚定地表示,他一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好好活下去。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本起纠纷中,房屋已经登记在姑娘的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姑娘的个人财产,小伙子无权要求返还房屋,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当然,小伙子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对该房屋就完全不享有任何权利了呢?是否他的这5万元购房款就付诸东流了呢?并非如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及恋爱期间所购房屋在男女双方分手之后如何分割的相关司法精神和审判实践,对于小伙子的这种情况,如果他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初购房时房款实际由他支付,则法院一般会认定房屋归姑娘所有,但姑娘应当返还小伙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不少这样的情况,有的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对方购房,而自己则作为产权人,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因此我们要提醒大家,在遇到对方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时,您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恋爱中的一时冲动,最后被骗感情,又被骗财。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